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发布日期:2001.04.28)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的通知(实施日期:2005.09.23) 第十六条 因宣告失踪而主张离婚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对方已被宣告失踪。 [说明]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从配偶一方离开家庭住所且与家庭无通讯联系之时起算,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法院依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即可宣告失踪人失踪。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不能履行对家庭、子女和配偶的责任,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对其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由于只处理离婚问题,而无法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故一般应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