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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起诉离婚有什么原因?

婚姻家庭 2019-03-08 560
经调查发现,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一、因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提出离婚的,在离婚时出于对家庭及子女的顾念,经法院调解和好,但由于双方仍然无法融合再次提出离婚。 二、原被告一方有第三者,虽经法院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但有过错一方仍然同第三者保持关系,致使夫妻关系无法和好再次提出离婚。 三、原被告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要求离婚的,虽经法院调解和好,但有过错一方屡教不改致使对方无法再次容忍再次提出离婚。 四、原被告因工作等原因造成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虽经法院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分居情况无法改变,致使夫妻感情无法和好再次提出离婚。 五、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举证不足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但一方仍然坚持要求离婚,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离婚。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发布日期:2001.04.28)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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