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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情况下(男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提出离婚吗?(起诉离婚有哪些限制) 2.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哪些限制? 3.离婚案件判决终审生效后,女方或妻子一方能否以一审时刚流产或怀孕为由申请再审?

婚姻家庭 2019-03-08 493
1.(1)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但即使是女方怀孕等情形,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至于是否准许离婚,还要经过审理后再行决定。 如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无法继续忍受男方精神上和身体上的折磨。如不及时受理离婚,可能会损害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 (3)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上海):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男方提出离婚是因为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的事由,男方坚持要求离婚,如不及时受理,会造成矛盾激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此时,法院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是否准予离婚,仍应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2.(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3.(1)部分法院案例认为:虽然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的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由于一审妻子未向法庭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是积极答辩,上诉审时也未主张,因此,认为是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 (2)婚姻法也规定,男方提出离婚有时间限制,如果是女方提出或是法院认为有审理必要的,可以不受这一条的限制。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发布日期:2001.04.28)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发布日期:2012.08.31)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的通知(实施日期:2005.09.23) 第十八条 依婚姻法对女方的特殊保护规定而提出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 (一)解除婚姻关系主张的提出是在女方怀孕、分娩或中止妊娠等特定时期内; (二)不存在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情况。 [说明] 婚姻法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规定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堕胎后的妇女,在一定时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适用该规定,应考虑以下几个条件: (1)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女方是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的6个月内的期间之内; (2)限制的主体只能是男方,即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或双方自愿离婚的,不受限制; (3)限制的权利是男方的诉权,而不是剥夺其诉权,期限一旦届满,其离婚诉权自行恢复; (4)在特殊情况下,如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仍然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男方提出离婚是因为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的事由,男方坚持要求离婚,如不及时受理,会造成矛盾激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此时,法院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是否准予离婚,仍应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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