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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婚姻家庭 2019-03-08 466
离婚诉讼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提起。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満一年的地方。 原告提起离婚,适用特殊管辖原则,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是经常居住地起诉即可,一般是法院到监狱现场开庭,一方服刑,也不是绝对就判离。 一方下落不明,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可以公告送达,未答辩或应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只对婚姻关系做出判决,而不对财产作出分割。需要公安或村委或是居委的下落不明证明,或是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法院会发出公告,一般公告期为三个月,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也是公告期为三个月。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发布日期:2012.08.31)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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