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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 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如何划分?

婚姻家庭 2019-03-08 466
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进行划分,或者按照市价进行分配,如果协商不成或者按照实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采取以下做法: (1)优先处理,及时控股。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离婚后共同财产股票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根据股票发行方式的不同,将股票同离婚诉讼中的其他财产争议区分开来,优先处理股票纠纷,及时采取控股措施。对于当事人持有记名股票的,人民法院要主动与此种股票所属企业联系,控制股票。 (2)以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进行处理。股票代表的是企业所有权凭证,与一般家庭财产不同,其配置上是一定数量生产资料价值的货币表现。因此,在涉诉纠纷的处理上应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对于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在作为婚后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判归该企业职工的一方当事人享有。而对于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原则上应判归有一定股票知识的当事人所有,以使股票发挥其最大的社会功效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3)以公平原则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涉股诉讼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当将股票判归一方当事人所有后,为了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给其相应补偿。 (4)在处理时体现竞价原则。在当事人都能够成为合格持股人时,法院可以采取竞价原则。竞价原则,就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股票价格轮番报价,以当事人所报最高价为股票最终价格;同时该股票也贵报价最高的当事人所有,并按最高价格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补偿。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实施日期:2004.04.01)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发布日期:2013.12.28)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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