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常见法律问题 > 婚姻家庭

1.离婚时,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或股票或股票期权,应如何分割? 2.离婚时,夫妻双方系公司股东,离婚时相应的股权如何处理? 3.对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婚姻家庭 2019-03-08 505
1. (1)有限公司有一定人合性,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有限制条件。离婚时,涉及有限公司股权分割的,要与股份公司相区别,除了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权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此类拍卖依《公司法》第71条规定进行,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就拍卖的价款夫妻平均进行分割。 (2) 1)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股票期权已经可以行权,则不论该具体行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均为共同财产。 3)如果期权可以行权的时间在离婚后,因可以取得该项财产性收益的时间也是在离婚后,所以该股票期权不属于共同财产。 2. 如果双方都是有限公司股东,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将股权转至一方名下;协商不一致,按照前述拍卖程序处理。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是可以进行转让和出售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相应的分割,协商不一致,同样可以评估和拍卖。 3. (1)对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夫妻各方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可能不一定是各50%,但经过离婚分割往往会使双方的持股比例相同。 (2)解决了股权分配比例问题后,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谁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1)如果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股50%,共同经营,二人由过去的夫妻关系变为现在的合作搭档。 2)如果夫妻公司中一方离婚前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可将公司股权全部部分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可给对方按公司的资产评估情况进行补偿,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 3)如果双方都主张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夫妻又反目为仇不愿意共同经营,可以采取竞价补偿的办法,让补偿出价高的一方成为唯一股东,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 4)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经营企业,应当先将公司进行清算解散,二人直接分配公司最后剩余财产。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发布日期:2013.12.28)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12.25】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   LF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XT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LF与SHS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LF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LF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LF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问题
更多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什么特征?

婚姻家庭 939 2019-03-08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怎么样?

婚姻家庭 861 2019-03-08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