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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进行分割?

婚姻家庭 2019-03-08 673
在实践中,股权分割一般有一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转让 要求分割股份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的股东的话,可以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依据《公司法》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无须对公司的总资产进行审计,也无须对夫妻共有股权价值进行评价,操作起来比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受上述三个条件的制约,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施。 二、作价补偿 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 三、拍卖分割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此类拍卖依《公司法》第71条规定进行,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就拍卖的价款夫妻平均进行分割。 《公司法》第71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发布日期:2013.12.28)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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