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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配?

婚姻家庭 2019-03-08 398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方式应当向区别。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区别,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且相互依赖关系的人合性特征正是有限责任公司赖以稳定发展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具备一定的封闭性,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因此,在离婚时,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要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区别,除了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如配偶一方并非公司股东的,对于股权的分割首先可依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未实际分得股权的一方有权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则要将股权分割给非股东的配偶一方,则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此时,配偶一方可直接获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不得将股权分割给配偶一方,当然,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第一款做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实施日期:2004.04.01)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发布日期:2013.12.28)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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