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夫或妻一方所持有的股权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一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分对待。股权一般具有财产性和身份性的双重属性,所以夫或妻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其权利归属主体的认定,除了应适用《婚姻法》外,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从《婚姻法》的原理来看,公司股权不论登记在谁名下,该股权财产权益为夫妻共有财产;从《公司法》看来,公司股权归谁持有,持有名义人之外的另一方是否为股东则不一定。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除非公司其他股东知晓并同意持有名义人之外的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该另一方并不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再者,基于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非经工商机关登记,该另一方不得以公司内部股东认可为由对抗第三人。
因此,仅由夫或妻一方持有的股权,能够依据《婚姻法》认定为共同财产的只是该股权中的财产权益部分。若共同共有股权系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属于夫妻双方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