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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 产?

婚姻家庭 2019-03-08 479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婚后的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样如果房屋尚存贷款,贷款也是购房一方的个人债务。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这套房屋的增值是因为市场行情变化所致,而不是因为配偶对房屋做出了什么贡献所致。因此房屋的增值从其本质来讲是基于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产生的,是房屋价格变化的表现,从源头来讲仍然是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办理诉讼离婚的则不需要分割房屋的增值部分。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实施日期:2004.09.07)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 答: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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