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目前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有以上两种做法:
一种是对于没有完全产权的房产在离婚时不予处理分割,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另一种是判决由夫妻一方使用没有完全产权的房产,房改房通常判归原定的使用权人使用,离婚时尚未办理产权的商品房通常判归主贷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此外,部分地方的法院对于离婚时尚未办理产权的商品房,如果开发商已办理了答产权的,在离婚时直接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同时支付对方相应的补偿款。部分地方的法院对于只有使用权的房屋,在离婚时直接判决房产使用权归一方,同时支付对方相应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