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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

其他问题 2019-03-08 262
1、行为方式: (1)使用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使用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义务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2、单纯盗窃、骗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只有非法获取之后加以利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3、立案追诉标准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4、量刑: (1)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05.07】 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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