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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时该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婚姻家庭 2019-03-08 714
这种情况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对待,一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二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包括父母出资的情况),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另一方的权益得不到法院保护。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自己的出资行为,法院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反过来说,双方都能证明自己的出资行为,法院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在这种情形下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前共同出资的部分(包括父母出资的情况),仍需要夫妻双方各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行为。 如果是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且没有贷款,登记在一人名下,在出资有证据的情况下,应认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因此依照各自个人财产分割。(也可认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与婚后登记一人名下类似)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日期;2007.10.01)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不明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的确定原则】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2004.4.1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对应解释三第七条,登记一个人名字的,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1]18号 2011.08.13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日期:2011.08.13)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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