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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另一方知道后能否要求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屋?如果不能追回房屋的话,应该怎么办?

婚姻家庭 2019-03-08 552
1. 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夫或妻任一方无权擅自出售房屋。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的,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1)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第三人以明显低于市价价格恶意购买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追回该房屋,法院应予支持。 2.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另一方可以主张其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分割出售房屋的款项,并可以要求售房款少分、部分售房款给擅自出售房屋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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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日期:2011.08.13)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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