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实施日期:1988.01.26)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 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 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