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其他地区与上海的规定有不一致。除上海外,其他地区签第三次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要求,就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上海市第三次仍然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海市的操作是有效的。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答律师:高海垒